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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02年取得法律从业资格,一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专心致力于保险合同的纠纷,先后办理了多起关于保险理赔的案件;同时在鸡东代理了累计近三百多万元的债务清欠案件,为债权单位挽回了巨大的损失。“不急不怒、不张扬”是我的工作风格。办理好,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是我的工作态度...【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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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重点内容

来源:鸡西佳和法律工作室  作者:鸡西法律工作者  时间:2014-12-25

  引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运行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已有规定,但仍然需要结合审判实践就若干具体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解释》在此问题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等立法目的,合理确定相关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形态。

  1、明确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解释》针对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2、明确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此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各界多数意见,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明确几种违法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这些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仅自身存在较大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此类机动车事故率高、危害大,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造成了极大的风险。《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的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讲,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

  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等。如此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

  2、对“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该规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损失填补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损失范围过大、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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