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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02年取得法律从业资格,一直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专心致力于保险合同的纠纷,先后办理了多起关于保险理赔的案件;同时在鸡东代理了累计近三百多万元的债务清欠案件,为债权单位挽回了巨大的损失。“不急不怒、不张扬”是我的工作风格。办理好,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是我的工作态度...【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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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聘受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鸡西佳和法律工作室  作者:鸡西法律工作者  时间:2014-12-25

  已过年龄的高女士受聘于一家院,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之后,高女士与福利院为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因协商未果,高女士诉诸法律。近日,崇明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高女士的大部分诉请。

  2001年7月,年过55岁的高女士经人介绍,到一家福利院从事护理工作。2007年7月28日,高女士在当班看护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骨折。去年3月,高女士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但未能享受全部。同年年底,仲裁裁决单位一次性支付高女士伤残补偿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否决了高女士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高女士不服仲裁裁决,于今年1月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福利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工负伤后,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高女士在年满退休年龄后被福利院聘用,双方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4.7万余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退休再聘是特殊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年满退休年龄后被单位聘用,发生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其赔偿标准又该如何定夺?

  为保障受聘退休人员工伤后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则规定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个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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